蓝色火焰 发表于 2025-1-6 19:31:10

获嘉县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铝残留超标豆腐串刑事案件,

原创 获嘉县人民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收录于合集 #以案说法 7个
民以食为天,食以安为先。食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,关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。日前,获嘉县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铝残留超标豆腐串刑事案件,以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,依法对被告人郭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,缓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,同时禁止郭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、销售及相关活动。
2021年8月至9月期间,被告人郭某在其负责的获嘉县某豆制品厂生产豆腐串时,未严格按照配料表添加“豆泡膨大粉”,致使豆腐串铝残留量超过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2倍,并销售给濮阳市台前县某干调部、焦作市某农贸市场、新乡市牧野区某干菜批发部,后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获。
截止案发,被告人郭某共销售29箱零10包不合格豆腐串,销售金额1703元,事后召回7箱,退款320元,共获利1383元。案发后,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,退出全部违法所得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郭某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,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,其行为已构成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。被告人郭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属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郭某自愿认罪认罚,可以从宽处理。被告人郭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,可以酌情从轻处理。综上,根据被告人郭某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一餐一饭系民生,一枝一叶总关情。近年来,获嘉县法院始终坚持人民至上、生命至上理念,严格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战略,依法严惩食品安全犯罪,以坚实过硬的司法之力,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切实守护着人民群众“舌尖上的安全”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,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原标题:《小小豆腐串牵动大民生,判了!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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